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园林绿化优化提升养护服务项目二标段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济宁市任城大道89号任城新区政府C座3楼 联系方式:(0537)Tel:5662396; 项目联系人:祝留全 联系电话:15725374698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园林绿化优化提升养护服务项目二标段 项目背景: 主要内容为任城大道等园林绿化优化提升养护服务项目二标段,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
项目预算:830万元,其中:预算资金830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G03 | 其他服务 | 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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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2、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具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并同时具备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行业设计综合性乙级及以上(含风景园林乙级资质)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4、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园林景观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施工项目负责人须为园林绿化专业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并具备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6、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6.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6.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7、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0、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投标单位不必提供证明); 11、投标人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2、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
| (二)技术要求
|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 实质条款 |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 G03 | 其他服务 | 详见磋商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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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服务要求
|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 实质条款 |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 G03 | 其他服务 | 详见磋商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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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全要求(标准)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2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
|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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