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 3.1.1投标人必须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建建发〔2014〕424号文件《关于公布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试点地区和第一批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的通知》和函建字〔2016〕81号文件《关于公布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试点地区和第二批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的通知》的试点企业名单内,且为省内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3.1.2同时须具备(1)、(2)要求的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 (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园林景观专项甲级设计资质;(2)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1.3投标人须具有建筑或市政或园林绿化EPC项目的建设业绩; 3.1.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须施工企业为牵头单位,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成员不得超过两个; 3.2拟派项目施工总承包负责人: 3.2.1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需与投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2017年8月、9月、10月连续3个月的投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 3.2.2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 3.2.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符合浦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不作在建工程记录的工程除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3.3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 3.3.1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本企业人员(需与投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2017年8月、9月、10月连续3个月份的投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 3.4其他:(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其它要求详见项目部人员组成表) 3.4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人数不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数量; 3.4.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市政或园林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3.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4年 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机关档案为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前查询); 3.3.4投标人均须对《浦江县建设工程投标承诺书》作出承诺; 3.3.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含联合体成员单位)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国家、浙江省、金华市或浦江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在限制期内)或有不良行为记录(在公示期内)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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