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新校区园林绿化设计竞争性磋商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新校区园林绿化设计竞争性磋商 2018年08月23日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新校区园林绿化设计品目 采购单位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18年08月23日 17:00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8月24日 09:00至2018年08月30日 16:00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106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9月05日 09:00至2018年09月05日 09:3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11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9月05日 09:30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111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高春荣项目联系电话010-88504133-8031采购单位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采购单位地址北京东燕郊燕灵路2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杨成祥,010-61590991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高春荣、尹润坪,(010)88504133-8031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新校区园林绿化设计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新校区园林绿化设计 项目编号:FG-DLGP-2018-081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春荣 项目联系电话:010-88504133-803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东燕郊燕灵路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杨成祥,010-6159099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高春荣、尹润坪,(010)88504133-803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大兴校区红线内,园林绿化面积约110000m2的园林绿化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塑造、绿化、景观、照明等相关配套工程设计和施工图预算,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同时设计应满足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要求。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2.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必须具备的如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2 根据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磋商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3响应人资质要求: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9.8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09月05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8月24日 09:00 至 2018年08月3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106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1)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9月05日 09:00 至 2018年09月05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11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9月05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111
四、其它补充事宜: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春荣 项目联系电话:010-88504133-8031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响应人应出具磋商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