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684496 |
招标类型: | 设计招标 |
地 区: | 四川 |
工程名称: |
四川大邑县县域城乡居民饮水提升保障项目第四自来水厂二期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大邑县县域城乡居民饮水提升保障项目第四自来水厂二期工程已由大邑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大发改投[2012]2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大邑县三合堰灌区水利站。建设资金来自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大邑县三合堰灌区水利站,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大邑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大发改投[2012]24号文)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20316002)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铺设原水管道8.076公里,清水管道8.086公里,新建清水池10000立方米以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后,新增供水规模5万m3/d。 2.2计划工期:勘察设计周期60日历天(含出施工图时间)。 2.3标段划分:1个勘察设计标段。 2.4招标范围:本工程建设内容中的全部勘察、设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等级条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要求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行业(给水)乙级及以上资质。 3.2财务要求:近三年无亏损。 3.3业绩要求:要求2009年以来具有1个及以上给排水工程勘察、设计类似业绩,其中至少1个为四川省内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4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3.5本项目负责人:(1)勘察负责人须具有地质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2009年以来已完成过2个类似工程业绩;(2)设计负责人须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2009年以来已完成过2个类似工程业绩。 3.6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3.7四川省省外企业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 3.8在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类企业具备针对本项目《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3.9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应签订协议书,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具有市政公用行业(给水)乙级及以上的单位,代表联合体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中承担其义务和法律责任。②.尽管委托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00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台),投标人凭企业市场主体信息卡在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网络投标报名系统刷卡报名(地址:成都市八宝街111号),获得“网络投标报名回执”。 4.2投标人凭“企业市场主体信息卡”及“网络投标报名回执”在互联网《四川建设网》成都市交易中心页面()(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或上述时间内在成都市交易中心1区2楼从交易中心局域网下载招标文件。从局域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为GEF格式,必须通过电子标书生成器软件打开,电子标书生成器软件的办理方式详见《成都建信网》中公布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招投标书需注意事项》。(有任何技术问题可致电北京金润方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宇工:028-86694886) 4.3网上招标服务费(试行期)150元。通过网络投标报名系统网络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4.4招标人不提供其他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4月26日10时00分,地点为成都市建设项目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大邑县三合堰灌区水利站 地 址: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555号 联系人: 胡女士 电 话: 028-88283262 传 真: 028-88283262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新华大道玉沙路201号 联 系 人: 石先生 电 话: 028-86921528 传 真: 028-86921528 |
报名期限: | 2012/4/1至 201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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