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930089 | |||||||||||||||||||||||||||||||||||||||||||||||||||||||||||||||||||||||||||||||||||||||||||||||||||||||||||||||||||||||||||||||||||||||
招标类型: | 资材招标 | |||||||||||||||||||||||||||||||||||||||||||||||||||||||||||||||||||||||||||||||||||||||||||||||||||||||||||||||||||||||||||||||||||||||
地 区: | 安徽 | |||||||||||||||||||||||||||||||||||||||||||||||||||||||||||||||||||||||||||||||||||||||||||||||||||||||||||||||||||||||||||||||||||||||
工程名称: |
安徽2013年度所有道路信号灯采购及安装监理招标公告(代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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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名称: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计划工期: 按施工招标工期为准
3、招标项目名称:2013年度所有道路信号灯采购及安装监理
4、招标项目内容:项目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
5、招标项目规模:
6、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7、招标项目实施地点: 滁州市市内
8、项目预算:造价约 600 万元
9、监理费:固定费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80%。
10、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
10.1、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10.2、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心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二、投标单位须知:
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 乙 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企业;本项目只接受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会员库中已审核通过会员单位投标,非会员单位请在开标前按有关规定办理会员入库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造成投标被拒绝的,责任自负。(有关会员库的更多信息,请登陆滁州招标采购网查询,联系人:黄工,电话3019013)。
2、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半年来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及总监可为同一人)
3、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需为国家注册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单位为投标单位。
4、报名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监理单位,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准时参加本工程开标会。若由于投标人原因,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或未当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的,作自动弃权处理。
5、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资格审查会时须提交以下资格审查申报资料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代表证明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委托他人代理的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半年来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须加单位盖公章);
(5)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2个在建工程的证明及在建项目业主同意其投标的证明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监理组织架构及监理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1名,须持工信部颁发的上岗证,须加盖单位公章】;
(9)拟派于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0)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
(11)诚信投标承诺书。
以上资料须按标段以A4纸制作并装订成册,并密封包装。若未按以上要求编制、装订成册、密封包装的将不予接收。以上(3)、(4)、(5)、(6)、(7)、(8)、(9)项要求的证书、证明材料必须在开标前资格审查时携带原件核查,若在资格审查时未能当场出示任何一项以上证书、证明材料原件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最多有2个在建工程 (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在建项目业主同意其投标的证明原件)。
7、按照招标公告规定需在符合性审查现场核验的资料,投标人应当在现场出示并一次性核验。资格审查申报资料一经开封,如未能一次性按规定全部出示所有需核验的证书、证明资料原件,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8、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9、本监理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评标办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现场抽签决定一个中标候选人,第一次抽中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有三个及以上的,按本条规定的方法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11定标: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重新组织招标。
1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向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中标价20万以下按1000元收取,中标价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按2500元收取,中标价50万以上按3500元收取)
13、投标保证金金额:8000元;开标时现场缴纳(密封并标注投标单位名称)
14、 履约保证金:数 额: 中标价*10%
收款单位: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市工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1313002119300072176
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后,5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15、付款方式:每月按进度支付80%的监理费,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结算、资料归档、审计结束、工程移交后后一次性付清(本工程按审计决算价计算监理费,付月进度款暂按中标价结算,待审计决算后,尾款按审计结算)。
1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期间应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5天,日常监理范围内的工作应随叫随到,其他监理人员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招标人将在现场实行考勤管理制度,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将给予每人每天500元的处罚。处罚金额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他条款执行监理合同及补充条款、城建办【2008】014号和039号文件和建管【2011】75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相关规定。
17、监理酬金: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80%,按固定费率包干,不作调整。
18、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代理公司交纳招标文件费用400元/份。未交纳该费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补充条款
一、人员管理
1、总监理工程师:XXX
2、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承诺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5个日历天;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和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调整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服从,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3、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确需更换,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对监理人将予以监理费的10%作为处罚;更换其他专业监理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对监理人将予以监理费的5%作为处罚,以上情况建设单位要求撤换的除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最多可调换的人次超过相应岗位总人数的20%的,委托人予以监理费的50%作为处罚。
4、监理人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办公(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以及交通工具,同时需配备相关专职协调监理人员配合业主代表开展工作,可由专业工程师兼职,不得少于1人。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需向委托人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咨询、协调等工作。
5、人员的配备要求
备注:以上人员情况业主根据项目的性质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具体确定。
二、付款方式及监理报酬
1、付款方式:每月按进度支付80%的监理费,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结算、资料归档、审计结束、工程移交后后一次性付清(本工程按审计决算价计算监理费,付月进度款暂按中标价结算,待审计决算后,尾款按审计结算)。
2、监理酬金:工程结算价*监理费率(本工程按审计决算价计算监理费,付月进度款暂按中标价结算,待审计决算后,尾款按审计结算);
三、质量管理
1、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按施工企业投标承诺质量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监理人立刻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停工整改及返工,否则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工程施工质量的报验工作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完成。遇有质量问题,必须按质量承包等级要求返工纠正或停工处理,未纠正而造成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委托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中,材料、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且未被监理人员发现并纠正,视为监理失误,委托人将予以监理费10%作为处罚。业主代表对发现的监理渎职现象,对监理人将予以500元/次~1000元/次的处罚,有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凡由于监理人责任而影响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的,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滞后和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有权从工程施工监理费用中扣减并追索损失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处分。
8、隐蔽工程隐蔽前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书面通知委托人验收,委托人及监理人按监理大纲到现场进行验收,经委托人及监理人确认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监理人要监督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在岗人数少于投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最低在岗人数,视为监理缺岗。发现监理人员一次缺岗得予以200元/次处罚,三次以上未经发包人同意而缺岗的,将予以1000 元/次的处罚,直至清理出场。
10、监理人监督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认真做好记录,在办理工程中间交接的同时,向委托人提供交接清单。
11、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安全管理
1、监理人负责监理区域的安全监理,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员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监理措施,并承担由于监理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藏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监理单位处以0.5-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监理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3、监理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期管理
因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委托人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按拖延工期每天 200-500 元罚款,并直接从监理费用中扣除;
2、对施工单位严重拖延工期,经委托人多次督促,监理单位没有履行责任且督促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他规定
1、如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招标人有权扣除监理费20%的前期费用,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执行城建办【2008】014号和039号文件相关规定。
3、监理单位有义务配合业主代表处理市长热线等投诉问题。
4、监理对承包方请款必须严格按照请款程序审核把关,发现不按规定给予请款资料确认的,每次处罚1000元。
5、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项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按500元处以违约金,确有特殊情况且已向业主代表请假的除外。
6、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未经业主代表同意离开现场视为缺岗,对监理人将予以1000元/次的处罚,直至清理出场。
7、监理人未按要求健全日志、台帐、会议纪录,安全资料不完整,处以200元/次的处罚;未按有关规定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发现资料出具不及时、与工程实体不相符的,处以500元/次的处罚;工程资料不完善,伪造资料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0-1000元/次的处罚。
8、总监、总监代表及专职监理员等其他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处100元/人次的处罚并责令改正。
9、监理人必须做好其项目部职工宿舍及承包人民工宿舍安全检查工作。
10、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的所有保险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概不负责。
11、监理人进场后,必须立即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建立工地流动人口登记档案,定期向所在辖区计生部门通报信息等。
12、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周内无息退还;
七、本条款中所有处罚方式皆以现金方式交纳至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计划财务部,对于拒不交纳罚款的监理人予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手续。
八、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的其他条款。
三、有关计划时间安排
招标单位: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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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3/8/2至 2013/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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