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088521 |
招标类型: | 资材招标 |
地 区: | 安徽 |
工程名称: |
安徽滁州市琅琊新区市民广场景观照明灯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函(代招标文件)(二次)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项目编号:CZLYG13-040 建设单位:滁州市琅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现以公开询价采购方式购买滁州市琅琊新区市民广场景观照明灯具,欢迎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积极参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货物需求 1、货物清单: 详见《采购材料投标报价表》,最终确定的供货数量以现场实际发生的签证量为准,但所报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质量要求: 必须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并能满足以下规范及要求: (1)每种灯具所需的原材料及产品都必须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 (2)产品质保期为二年。 (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原装的正宗合格正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厂方的标准,供货时必须并附产品原产地证书、合格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所供产品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施工图纸中的有关要求。 3、要求工期: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供货完毕,每推迟一天,按1000元进行处罚。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4、售后服务要求 保修期内,在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后,供应商应在 24 小时内上门服务。 二、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三、报价及报价函要求 1.本次招标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2.报价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 3.本次询价采购报价人必须按采购人发布的材料采购清单(见采购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技术要求等进行填报单价和合价,不得漏报。如总报价计算错误,将以每种货物的综合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修正总报价,作为评标依据。数量错误以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为准进行修正,修正后作为评标价。 4.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包括:材料费用、运输费用、装货费、保险费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费用、现场交货时的卸货费用、指导安装费、相关服务费用、招标代理费、国家对供应商征收的各种税费、采保费(采保费按1.0%计算)、检测、试验费等所有费用,综合单价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本项目为一个标段,最高限价为55万元。报价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如报价低于成本价报价人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否则报价无效。 5、报价函采用密封递交,要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请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密封函应加盖公章,在封面上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报价人名称和地址及“于 2013 年 10 月 18日 9时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6. 报价时间及地点 本次公开询价在报价前不接受报名登记。 时间:报价人需在2013年 10 月 18日 9 时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 地点:滁州市琅琊新区指挥部会议室(金山路与滁河路交口处) 7.报价函及相关文件资料一式四份(一个正本、三个副本)密封后递交至开标地点。 8.文件发售价格300元/份(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至代理公司,售后不退),未缴纳该费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投标保证金 滁州市琅琊新区市民广场景观照明灯具采购项目(二次)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保证金必须在2013 年 10月18日9时前以现金方式密封好带至开标现场缴纳至招标人处。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滁州市琅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未中标报价人的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未缴足投标保证金的报价无效。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须在签订合同前一天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五、资格审验 1、报价前,采购人会同监督人员对报价人提供的下列资料原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者接受报价,否则拒绝其报价。 (1)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代理商除需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外,还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每个生产厂家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投标,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请按顺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携带(手持或封入投标文件袋)上述证件原件至开标现场,以便效验;未按规定携带原件或携带不全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审验结束原件退还报价人。 2、代理商(或经销商)在投标时不需要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文件原件,若中标候选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代理商(或经销商)需在与建设单位、招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前一天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文件原件,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成交原则 采购人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成立评审小组(由招标人3人组成)。评审小组对所有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由评审小组确认报价人提供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服务均符合采购要求后按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有排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时,将由评审小组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2. 该项报价一经询价小组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报价人可以不对本询价函做出报价,但一经做出报价,即为不可撤回。否则,该报价人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琅琊区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3.报价人提交的报价函,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证金的。 4.投标人改变或遗漏材料品种、规格及技术要求的。 5.投标报价书报价与投标报价表总报价不一致的。 6.原报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等于)最高限价的。 7.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期、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投标报价修正方法: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数量为准,并修正总价;数量与单价乘积不等于总价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按上述方法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后的总价作为评标的依据,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废标处理。 八、其他事项: 1.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申请并经区采购办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项目发包。 参加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投标保证金已足额交纳;2、投标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2.报价人应自行对供货及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报价人自己承担。采购人向报价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供报价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报价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报价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3.中标人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否则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4、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材料供应未能按原计划进场,延误时间超过48小时或进场材料因规格、质量达不到招标要求标准而导致退货机率太大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因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采购人的合同价差损失;第二中标候选人亦发生第一中标候选人上述行为的,同样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以此类推。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全部完成,经业主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5、采购函答疑及澄清: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2013年10月15日17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 JCZB3030254@163.COM(安徽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邮箱),招标人将在2013年10月16日17时日前在滁州市琅琊区政府网(www.lyq.gov.cn)“公示公告”处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及时查看,如未及时查看,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本次招标代理费3000元,由中标单位支付。 注:所有清单报价表中涉及每种灯具灯型专利等问题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解决,与招标人无关。
九、材料采购合同
采购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货方(报价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滁州市“大滁城”建设政府投资工程材料询价采购精神,按照“大滁城”建设政府投资工程材料询价采购小组为指导,现对滁州市琅琊新区市民广场景观照明灯具采购项目(二次)进行招标采购。 1、本项目的供货合同由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滁州市琅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本次货款由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合同付款方式支付。 2、材料采购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并能满足以下规范及要求: (1)灯具所需的原材料及产品都必须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2)产品质保期为二年。 (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原装的正宗合格正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厂方的标准,供货时必须并附产品原产地证书、合格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所供产品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施工图纸中的有关要求。 以上材料采购质量要求,作为验收产品合格标准的依据,投标人投标时应完全做出服务承诺(见附件),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包装运输: ①、所有材料应按产品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并保证上下装车方便,不受损坏; ②、运输时必须注意防止包装之间在运输途中相互碰撞,造成产品损坏; ③、运送到现场必须分类堆放整齐; 4、要求工期:签订合同后 15天内供货完毕,每推迟一天,按1000元进行处罚。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进场时间为准。乙方每批次供货时间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进度计划表执行,且满足甲方现场施工计划时间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将所需材料运至现场施工。材料进场后必须经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审计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均为合格产品,否则不合格产品均由乙方自行处理,清理施工场外。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时,将取消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合同履约保证金。
5、付款与结算: ①、付款:无预付款,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安装完毕并调试、运行、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二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货款支付必须符合琅琊区财税管理要求,必须开具琅琊区税票。 ②、结算:实行单价包死,数量按两年到期无质量问题的实际供货数量进行计量。 6、履约保证金退还: 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全部完成,经业主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7、风险责任: 乙方应充分考虑滁州市琅琊新区市民广场景观照明灯具(二次)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即施工工期紧,材料品种、规格多,必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产品按时、按质、按量送到现场施工完毕,否则造成总施工工期延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8、违约责任: ①、乙方不能履行招标要求和本合同要求时,视为乙方违约。 ②、因乙方供货不能按时进场或质量达不到标准导致退货比例太大而影响施工工期及因乙方违约影响施工工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清退乙方出场,并没收其合同履约保证金。 ③、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和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延伸损失的,甲方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消甲方损失的,乙方将继续承担甲方实际损失。 ④、甲方不能履行合同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赔偿给乙方。 9、其他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监理方、审计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v |
报名期限: | 2013/10/14至 2013/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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