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121766 |
招标类型: | 资材招标 |
地 区: | 安徽 |
工程名称: |
安徽滁州市城西干渠排水改造工程会峰路段(南谯路-凤阳路)石材栏杆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函(代招标文件) |
工程简介: |
项目编号:czgc201311-020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单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单位)现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购买滁州市城西干渠排水改造工程会峰路段(南谯路-凤阳路)石材栏杆,欢迎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积极参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货物需求
1、货物清单:详见《采购材料投标报价表》,最终确定的供货数量以现场实际发生的签证量为准,但所报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项目概况:
(1)栏杆长度为单侧约300M,两侧共约600M,设置于新建明渠上。
(2)本栏杆材质为料石,石料标号应不低于MU40,采用1:3水泥砂浆砌筑,Φ为HPB300级钢筋。具体详见图纸。
(3)栏杆每隔20m需分缝,做法详见立面图二。
(4)栏杆及扶手嵌入立柱不小于8CM。
(5)其他要求详见图纸;
(6)上述材料在供货时需提供相应批次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书。
3、其他要求:乙方每批次供货时间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进场计划表执行,送货前中标单位必须先送该批次的材料样品,经业主验收该样品合格,同意材料进场后,在36小时内将所需材料运至施工现场招标人指定位置。材料进场后必须经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均为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均由乙方自行处理,清理施工现场外。连续二次产品质量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时,将取消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合同履约保证金。
4、质保要求:质保期为两年,从货物全部送到现场并验收之日计算。
5、采购供货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每批次供货自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0天内全部供货完毕,推迟一天处罚2000元。
6、交货地点和要求:货物运至会峰路段(南谯路-凤阳路)施工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
7、样品查看地点:会峰路(丰乐大道至南桥南路)原明渠两侧栏杆。
8、付款方式:合同履行后,中标人的货物运至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于月底前结算,下月20日前招标人支付该批合格货物总价款的70%。投标人供货结束并验收合格六个月后,招标人支付货物价款2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二、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石材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本项目只接受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信息库中已注册备案的单位投标,非备案单位请在开标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造成投标被拒绝的,责任自负。有关备案的更多信息,请登陆滁州招标采购网-投标企业注册备案-备案入库须知查询,联系人:张工:0550-3801701、黄工:0550-3019013。
三、报价及报价函要求
1.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2. 投标书的投标报价表上应根据要求清楚地标明投标人拟提供货物的综合单价和货物的总报价(总报价将是评标时的评标价格,下同。如总报价计算错误,招标人将以货物的综合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修正总报价,作为评标依据。数量错误以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为准进行修正,修正后作为评标价)。货物结算时,以综合单价乘以实际供给的货物数量的乘积为准。
3.投标报价表上货物的综合单价为货物的交货地的验收基准单价,也是履行合同的基准价格。综合单价均含货物的出厂价、运输费用、装货费用、保险费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费用、现场交货时按照招标人要求堆放指定地点的卸货堆放费用、检测费、相关服务费用、招标代理费用、国家对供应商征收的各种税费等所有费用。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尺、定量、定时供货等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5.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具体划分详见材料清单。
6.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500000 元。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其报价函按废标处理。
7. 报价函采用密封递交,要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请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函格式详见投标书组成(格式文本)。
密封函应加盖公章,在封面上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编号、报价人名称和地址和“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 15 时 00 分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8. 报价时间及地点
本次公开询价在报价前不接受报名登记。
时间:报价人需在 2013 年 11 月 15 日 15 时 00 分时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
地点: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地址: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
9.报价函及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个正本、二个副本)密封后递交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
10.文件发售价格,400元/份(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至代理公司,售后不退)。
11.场地交易服务费收取:本项目场地交易服务费全部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价在40万元以下的费用为1000元,中标价在4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为2000元。
12.招标代理费: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照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货物类标准*30%计费(若计算出代理费用少于2000元,按2000元整收取),含在投标方的报价内,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四、投标及履约保证金
报价人随报价函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1万元,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缴纳,由采购人于报价现场收取。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定采购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10%,签订合同前缴纳至招标人。未中标报价人的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报价无效。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供货全部完成,经业主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五、资格审验
投标人必须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授权代表必须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在开标时必须携带下列证件的原件,接受本工程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验证。未按规定携带原件或携带不全的投标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手持或封入投标文件袋中均视为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审验结束原件退还报价人。
六、成交原则
招标人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成立询价小组(由招标人3人组成),对所有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由询价小组确认报价人提供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服务均符合采购要求后按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出现技术指标等符合要求,报价等要求相同的情况,将由询价小组抽签确定中标人。
2. 该项报价一经询价小组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报价人可以不对本询价函做出报价,但一经做出报价,即为不可撤回。否则,该报价人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3.报价人提交的报价函,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经过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废标处理;)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经过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废标处理;)。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改变或遗漏材料品种、规格及技术要求的。
5.投标函总报价与投标报价表总报价不一致的。
6.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等于)最高限价的。
7.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供货期、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投标报价修正方法: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为准,并修正总价;数量与单价乘积总价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按上述方法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后的总价作为评标的依据,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废标处理。
八、其他事项:
1.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报价人自己承担。采购人向报价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供报价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报价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报价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2.中标人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采购函答疑及澄清:如报价人对采购函有疑问,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JCZB3030254@163.com(安徽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子邮箱),招标人将在2013年11月12日前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招标采购网(www.czzbcg.com)澄清变更答疑招标文件图纸下载专区上予以公告,请各位报价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报价人自负。
4、投投截止时间结束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一次招标失败原则上进行二次公开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申请并经市招标局批准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项目发包。
参加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投标保证金已足额交纳;②、投标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③、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5、当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材料供应未能按原计划进场,延误时间超过48小时或进场材料因规格、质量达不到招标要求标准而导致退货机率太大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招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供货全部完成,经业主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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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3/11/7至 2013/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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