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丰镇大南水街及滨河公园亮化灯具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Yjy(jf)20140807
1、张家港市锦丰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大南水街及滨河公园灯具采购项目已经具备条件。项目所需资金来源是自筹,现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和投标。
2、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规划建设局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3、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锦丰镇大南水街及滨河公园(供货至工地现场);
(2)工程规模:本项目分三个标段,同一投标单位可以同时参与三个标段的投标,可以同时中三个标段,暂估价Ⅰ标段190万元,Ⅱ标段430万元,Ⅲ标段260万元,详见附件采购清单。
(3)计划交货时间:2014.9.15―2014.11.30
4、本招标项目共分3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三个标段,灯具的供货、检测、包装运输、配合安装、验收、售后服务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5、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各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苏、浙、沪地区设有常年服务站点(提供相关证明);
(3)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6、报名单位提交资料要求:
(1)本项目只接受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代理商投标(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提供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的鉴定证书、检验报告等,企业法人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相关人员社保证明;
(2)年检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充分反映货物品质的资料;
(4)上述投标人资质及业绩要求中所涉及的其他资料;
(5)投标人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应保证采购单位免除且承担由于投标单位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所需的材料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采购单位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6)投标人必须按照“张预办[2012]13号”文规定,报名时当场提交张家港市或企业所在工商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查询对象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查询日期为报名期间,否则资格预审将不予通过。
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公章并装订成册。所有原件须携带至报名现场查验。
7、请申请人自行在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网上建设工程栏目“为您服务”中下载投标报名申请书及申请书要求资料并填报装订成册,于2014年8月16日17时前到张家港市锦丰.沙洲新城展示馆307室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书(打印)和要求的相关资料。本项目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全部入围。
8、招标人地址:张家港市锦丰.沙洲新城展示馆(华昌路合兴路段与大南路交界处、原沙洲中学往西)。
联系人:李洁 联系电话:0512-58959067
要求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6日 <<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