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投标资格: | 合格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特定资格条件(按第六篇“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写并装订成册):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2、具备有效的国家、地方税务登记证书副本;(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3、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4、投标人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5、诚信声明。注:投标供应商必须将所有原件随身携带至开标现场备查。询价小组要求核验原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原件未提交、逾期提交或补充提交的,询价小组有权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