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254678 |
招标类型: | 资材招标 |
地 区: | 安徽 |
工程名称: |
安徽霍山县落儿岭镇人民政府路灯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 |
工程简介: |
尊敬的供应商:?xml:namespace> 受采购单位委托,霍山县招投标中心以询价方式对路灯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技术参数:1、型号:LDD-0025型,H:?xml:namespace> 2、灯杆为一次成型圆锥杆,材质采用Q 3、杆体表面热镀锌防腐处理,喷白塑。 4、其他按道路照明标准执行。 采购数量:70盏。 备注: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元整(¥189000.00元),各供应商投标报价时,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投标。 2、供货日期:15天内完成供货。 3、图纸及图片详见附件。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供应商报价要求 (一)所投产品报价应当包含产品费用、运输费(含上下车)、安装调试费、所有辅材、售后服务费及税金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出具税务发票。 (二)供应商应当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唯一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三)投标报价一经认可,即为签订合同的最终依据。采购合同由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询价通知书、报价函及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供应商应按报价函规定格式对所投产品逐项进行报价(报价函格式见附件2),在报价函中应就以下条款给予说明: 1、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承诺; 2、优惠措施及优惠条件。 (六)报价函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七)报价函应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四、供应商投标须知 (一)评标定标方法:在符合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质量和服务等要求的前提下,产品中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最低报价相同时,技术指标再相同时,则由监督部门现场抽签确定。同时,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采购单位将审查成交备审单位相关资格原件,合格的发放成交确认书。 (二)所投产品必须完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规格、技术参数,须是品牌产品,产品经国家质量检测合格,须有生产厂家规定的售后服务。 (三)供应商承诺的供货时间、地点必须完全响应本文件规定,产品安装、调试必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地点为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四)供应商应当认真查看采购单位的供货时间要求,如所需供货时间超过采购单位要求,则不应报价,否则将承担不能按时供货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采购单位损失及影响企业资信等级考评等)。 (五)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1、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2、经调查,供应商所投产品价格超过市场价格的; 3、供应商的报价资料不全的; (六)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竞争的,本中心有权放弃当次采购结果。 (七)成交单位因被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制投标、或无正当理由拒签供货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及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实行为及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将会受到列入“黑名单”、网上通报等处理。希望各竞投供应商在认真阅读询价文件各条款后再进行报价。 (八)投标供应商报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其报价将不被接受: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见附件1); 5、报价函(见附件2); 注:以上资料均应单独提交,且必须逐页盖章,资料必须清晰可辨,如字迹模糊不清、提交的资料不全或提交的资料虚假、形式不符的,均为无效投标文件。 五、本中心询价采购活动在霍山县招投标管理局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如因未在规定时间段内报价,报价模糊、无法辨认等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六、报价时间、方式及地点 (一)报价时间: (二)报价方式:传真报价(也可在 (三)传真号码:0564-5032463 (为防止后期传真拥挤,请投标人及时尽早传真)。 七、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30%,安装完工后付总价款60%,剩余10%部分一年后付清。 备注:确定成交单位后,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需缴纳中标价1%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备注:成交价在5万及5万元以上需缴纳)。 八、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霍山县落儿岭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霍山县招投标中心 联系人:涂先生 联系人:蔡先生 联系电话:13856422920 联系电话:0564-5031192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956148611 霍山县招投标中心 |
报名期限: | 2014/9/22至 2014/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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