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国内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的委托,对经凤庆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的凤庆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凤庆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 二.招标编号:LCSFQXCG2015(公)032 三.采购内容: 6米高太阳能路灯,120盏;具体规格、技术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四.交货期和交货地点及要求: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工作;交货地点:新华乡沙帽村。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采购需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 2、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内容)、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路灯设备安装资质、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售后服务能力; 3、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等相关证件;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请投标人自行到所在地检察院进行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购买公开招标文件事宜 公告发布时间:2015年9月16日~2015年10月9日 报名购买时间: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25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下同)。 购买地点: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购买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前来报名: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路灯设备安装资质; (5)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报名时须提供原件); (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报名时须提供); 七.公开招标文件售价:600元/份,(售后不退),不办理邮寄,如需电子版,请自带U盘拷贝。 八.投标保证金交纳: (1)交纳截止时间:2015年10月9日下午17:00时。 (2)金额:10000.00元,壹万元整。 (3)形式:现金进账、转账、电汇。 (4)退还形式:与投标人的递交形式一致。 (5)账户名称: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凤庆广场信用分社 银行账号:5800008334189012 财务电话:0883-42628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公开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未送达的。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时间:2015年10月10日 下午 14:30时至15:00时; 截止时间:2015年10月10日 下午 15:00时;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15年10月10日下午 15:00时。 开标地点: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重点注意事项: 1.本次公开招标将邀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2.投标人在开标时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太阳能路灯设备安装资质证(原件);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果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核对。 3.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前到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厅换取保证金往来款收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凭据在投递标书时单独出示查验。 4.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将主要以网上公告形式公布,请投标人注意访问《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云南省临沧市和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最新信息。 采购人: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陈国强 联系电话:13578443686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国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师 联系电话:0883-4220008、15198950785、15087848954 邮箱:2580507926@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