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488029 | ||||||||||||||||||||||||||||||||||||||||||||||||||||||||||||||||||||||||||||||||||||||
招标类型: | 资材招标 | ||||||||||||||||||||||||||||||||||||||||||||||||||||||||||||||||||||||||||||||||||||||
地 区: | 安徽 | ||||||||||||||||||||||||||||||||||||||||||||||||||||||||||||||||||||||||||||||||||||||
工程名称: |
安徽绩溪县瀛洲镇太阳能路灯采购询价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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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绩溪县瀛洲镇太阳能路灯采购询价通知书?xml:namespace> 采购编号:JXC2015019 本中心接受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以询价方式采购太阳能高杆路灯一批,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询价须知 1、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并同时符合本询价通知书“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2、对本项目感兴趣的供应商,请在2015年10月9日9时00分前,将询价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后递交至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股政府采购办公室(派专人递交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均可,但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地点,未密封或截止时间后到达的将拒收)。 3、供应商如对本询价通知书报价即表示认可采购方提出的采购需求,且不可撤回。询价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起60日。 4、供应商报价中的单价应当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物价款(含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及使货物达到可使用状态所需要的安装材料、辅材等其他材料)、货物的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基础施工、安装、调试、保修等一切税金、费用以及合理利润。 5、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6、付款方式: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0%,余款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付款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不承担付款责任。 7、在递交询价响应文件前一天,请关注绩溪县招投标网、绩溪县政府采购网补遗答疑栏(更正公告栏)有无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如有,以更正后的内容为准。因供应商未按更正后的内容报价导致询价响应文件被询价小组认定无效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8、成交供应商应自通知中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确认书(通知以网上发布成交公告的方式进行,请供应商及时自行上网查看),否则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成交确认书时出具:供应商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或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原件,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9、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采购需求 1、项目预算: 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2、采购内容:
3、售后及保修: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保修期限如果没有明确要求的应不低于原厂家的承诺,且不低于2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供货期限及地点: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全部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地点:绩溪县瀛洲镇龙川村。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参与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至询价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止三年内】。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保证金 1、保证金的缴纳 (1)保证金金额:本次询价的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2)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以及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保证金应于2015年10月9日8时30分前汇至下列指定账户及账号(以到账时间为准):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绩溪县支行,收款人: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317096009200043563。 开户银行: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20000260016110300000018。 供应商可选择其中一个账户缴纳保证金(并在备注栏内注明JXC2015019号保证金)。 (3)保证金缴纳方式:电汇、转账。不接收现金。 (4) 保证金应以供应商自己的账户汇(转)出,不得请其他供应商代汇(转),不得从供应商的分支机构汇(转)。除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与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姓名相一致的结算账户汇(转)保证金外,供应商汇(转)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5)未按上述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确认书发出后自动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履约合格后凭验收单无息退还(验收单在绩溪县招投标网上下载)。 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做出处罚决定: (1)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询价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询价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编制询价响应文件要求: 1、供应商的询价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盖章); (2)报价函(格式见附件); (3)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4)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①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技术参数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6)其他要求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售后服务方案。 2、询价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在其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报价函》和《分项报价表》也可以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分开单独装订成册,单独密封包装;如果单独装订的,单独装订部分均为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询价响应文件正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3、询价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处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询价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由供应商盖公章。询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模糊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5、询价响应文件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六、评审事项 (一)评审由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二)成交原则。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次低者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推荐三名预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在监管部门监督下抽签确定排名。 (三)无效投标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询价响应文件将在资格性审查时被视为无效; (1)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未提交询价通知书第五条第1款第(4)项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且影响资格审查的; (3)保证金的缴纳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询价响应文件将在符合性审查时被视为无效; (1)询价响应文件的编制不符合询价通知书第五条第2-4款要求,且影响询价响应文件效力,或影响涉及资格、实质响应性或符合性审查的效力或评审的; (2)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3)有多个方案、多个报价的; (4)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格式编制响应文件,且影响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或有限制采购方权利、免除供应商义务的情形; (5)采购内容、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售后及保修、供货期限及地点、付款方式等有未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 (6)报价截止时间后递交询价响应文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四)报价修正。询价响应文件中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报价函与分项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并同比例调整分项报价表中的单价;分项报价表中总价与分项计算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计算的金额为准,分项计算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七、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地址:绩溪县瀛洲镇 联系人:冯瑞虹联系方式:15375636565 采购代理机构: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绩溪县城锦屏路12号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联 系 人:程工、汪工 联系电话:0563-8173106传真:0563-8173106 附件:1、询价响应文件相关格式 2、合同主要条款 2015年9月25日 附件1:询价响应文件相关格式 格式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我___(姓名)系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询价响应文件签署、投标等本项目具体事务和签署与本投标项目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被授权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职务:职务: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提供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格式2:报价函 报 价 函 采购编号:JXC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我方已认真阅读了贵方发布的项目名称为(编号:JXC)的询价通知书(包括补充、更正、澄清文件),决定参加报价。 一、我方已详细审查该询价通知书的全部条款,包括修改文件和有关附件,完全理解并接受该询价通知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报价为:人民币 (大写)(¥)。 三、我方同意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向贵方递交金额为人民币陆仟元整的投标保证金,并且承诺,如出现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我方将放弃要求退还该投标保证金的权力。 四、如我方取得成交资格,我方保证在领取成交确认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我方、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否则贵方可取消我方的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五、联系方式: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电话: 地址: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格式3: 分项报价表 (单位:元):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格式4: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方已认真阅读项目的询价通知书(项目编号:_______),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也不存在与参加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成立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我方财务状况良好,并已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了会计报告; (四)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我方及我方的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至询价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止三年内】。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格式5: 技术参数响应表
注:供应商响应的规格、技术参数等如有优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请在上表后一栏中详细填列;特别提醒:供应商响应的规格、技术参数等如有未达到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格式6: 其他要求响应表
注:供应商的响应如有优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请在上表后一栏中详细填列;特别提醒:供应商的响应如有未达到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包括货物价款、包装、仓储、运输、基础施工、安装调试、检测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绩溪县政府采购JXC2015019号的询价通知书或与本次采购活动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询价通知书;(2)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3)服务承诺;(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询价通知书、询价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投标承诺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七条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将货物运达交货地点并完成安装。交货地点: 绩溪县瀛洲镇龙川村 。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除甲方要求外,乙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运行情况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甲方应当在货物安装完毕之日起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上述标准中的严格标准执行,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双方作如下约定: 2.1、货物的保修期为年;保修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2、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2.3、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工作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8:00)为小时;非工作期间为小时。 2.4、若货物故障在检修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2.5、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6、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向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本次采购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 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履约期满后退还乙方。 第十条货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滞纳金。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甲方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甲方的授权代其采购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但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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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5/9/28至 2015/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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