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注:财务状况报告是指“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针对小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的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可以不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供应商缴纳相应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3、在开标后至评审前,代理机构将先行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查询;凡发现供应商有被处罚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于处罚期内的情况,将查询结果提供给评审委员会,该供应商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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