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材招标> 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等设备项目
信息编号: 2756561
招标类型: 资材招标
地 区: 浙江
工程名称:

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等设备项目

投资规模: 万元
工程简介:



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等设备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2017年7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余姚市财政局批准,现就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等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CBNB-20176197G 


二、采购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用途:公开招标、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用 


四、设备名称、数量及采购预算 


子包号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采购预算(人民币) 
一 1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1辆 65.00万元 
2 压缩式对接垃圾车 1辆 45.00万元 



五、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必须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或者是制造厂商唯一授权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采购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7 年7月4日至 2017年7月11日,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 


2.发售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前台,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0574-88090098,传真:0574-87425386,邮箱:719126619@qq.com。 


3. 售价:采购文件售价每份500元,售后不退(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如需邮购,请另付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账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项目编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七、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22000.00元。 


供应商应于2017年7月20日16:00时(北京时间)前将前将投标保证金直接缴入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账户,不在现场收取、不开具收据,各供应商以本单位开出的转账支票(必须实时清算)、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缴入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账户。(详见“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关于调整投标保证金收退及有关费用代收方法的通知”)。 


开户单位名称: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 


帐    号:94060155260000269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方式、金额、将投标保证金直接缴入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并须在汇款备注栏上注明参与的项目及子包号。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7年7月24日14:0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余姚市丰山路188号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内(详见一楼大厅告示)),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7月24日14:00时(北京时间)在余姚市丰山路188号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内(详见一楼大厅告示)开标,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供应商应予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供应商将不能被确定中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十一、业务咨询: 
采购人: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 余姚市谭家岭西路39号 
联系人姓名: 戴老师 
电      话:0574-62819174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联系人:王近娜、张嘉城、梁慧强、周旭坤、王燕 
联系电话: 0574-87426182、87425570 传真:0574-87425373 

招标有关款项(标书费、服务费)汇入账号: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银行账号:31010122000005488 
    户名: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注:(一)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地址电话; 
4、 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 

报名期限: 2017/7/4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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