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3009961 |
招标类型: | 资材招标 |
地 区: | 上海 |
工程名称: |
上海闵行区新虹街道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粉碎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上海新虹街道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粉碎设备采购的招标公告 2019-05-10 摘要:本公告受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05-10,公告主要内容为:上海闵行区新虹街道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粉碎设备采购招标公告,所属区域:上海-闵行区,所属行业分类:绿化,招标代理:上海亿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业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亿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新虹街道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粉碎设备采购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须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及专业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2)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新虹街道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粉碎设备采购 2、招标编号:SHXM-00-20190506-026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12-19-z73901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主要是新虹街道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粉碎设备采购(具体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书)。①质保期限:二年;②投标上限价为:139.3万元,报价超出此价视为废标。 5、交付地址:新虹街道;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15天;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1393000.00元(国库资金:0.00元;自筹资金:139300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的政策功能。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19-05-09 17:3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05-16 17:30:00截止,登录 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扫描件;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4)“信用中国”(投标人公司页面)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截图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后;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9-05-09至2019-05-16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磋商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磋商文件售价:500元/本(一经售出恕不退还)。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19-05-21 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19-05-21 13:3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777号411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777号411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参加磋商时,须委派投标人代表参加,并携带如下材料:(1)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法人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密封完整的纸质投标响应文件。;(3)须持网上投标回执、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一并出席磋商仪式。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 上海政府采购网 、 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开标时,投标人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报名期限: | 2019/5/10至 201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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