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三星桥水库淹没区道路设施改道(移民环境)建设工程 泸县三星桥水库淹没区道路设施改道(移民环境)建设工程比选公告 项目编号:GC20181109003 泸州-泸县 2018年11月09日发布 2018年11月14日09时30分截止
一、本项目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泸县发改(2018)178号批准建设,比选文件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泸县发改(2018)121 号。本项目现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泸县太伏镇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
泸县三星桥水库淹没区道路设施改道(移民环境)建设工程
建设地点
泸县太伏镇青桥村、石龙井村。
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工期9个月。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青桥村1社:新建4.5米宽泥结石公路1.2公里;石龙井村3社:新建桥梁1座,桥长40米,两码头及引道60米,路面宽4.5米;整治4.5米宽泥结石1公里。
建设资金
县级资金
其他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施工1 泸县三星桥水库淹没区道路设施改道(移民环境)建设工程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3)其他要求:
A、省外企业须提供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备案证。B、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具有公路工程类专业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C、若采用A种方式缴纳比选保证金,比选申请人应在转账单上注明工程名称,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银行转账回单”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传真或直接递交方式送至比选人 。D、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申请人参加比选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免费下载比选文件、工程图纸、工程预算控制价清单、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工程图纸范围的发包总价以及清单中的固定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报名,比选技术服务费为200元(人民币)。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8年11月09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8年11月14日09时30分 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泸县支行
账 号:51001637110051502984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回单,以备抽取时验证。
(4)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含清单中的单价同比下浮)、工程图纸和合同样本,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 ,并实施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发包(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5)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单位万元
合同段 报价方式 报价要求 工程发包价 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 备注
施工1 E.固定价 / 292.56 14.60
六、随机抽取中选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即北京时间2018年11月14日09时3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1个作为中选人。
(2)抽取方式。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随机抽取开始前,持以下资料并经现场监督部门审核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建造员(师)原件(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⑤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⑥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⑦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的银行转账回单。 ⑧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泸县太伏镇人民政府 地 址:泸县太伏镇人民政府 邮 编:646121 联 系 人:李洁彬 联系电话:0830-8602016 传 真:0830-8602650 电子邮件(E-mail):
2018年11月09日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