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679682 |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
地 区: | 四川 | ||||||||||||||||||||||||||||||||||||||||||||||||||||||||||||||||||||
工程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宜宾市滨水文化特色街区滨江路道路管网、绿化工程和旧州塔城市绿地工程建设PPP项目资格预审 |
||||||||||||||||||||||||||||||||||||||||||||||||||||||||||||||||||||
工程简介: |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宜宾市滨水文化特色街区滨江路道路管网、绿化工程和旧州塔城市绿地工程建设PPP项目资格预审 | 采购项目编号 | 宜翠政采【2016】203号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 公告类型 | 公开招标 | 公告发布时间 | 2016-11-10 08:30 | 采 购 人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具有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投融资能力,并提供项目融资方案或投资计划书;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和经审计2013年-2015年每年度企业(如属联合体,为社会资本牵头方)净资产应不少于9亿元人民币。若为联合体申请投标,联合体注册资本累计达3.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和经审计2013年-2015年每年度企业净资产累加应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三)允许联合体参与本次PPP项目的资格预审。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组建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应具有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本项目牵头方,各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分工及承担责任,同时明确施工主体和投融资主体,在后续招标及运营两年内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及其职责。且联合体中各方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单独名义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申请本项目资格预审。(四)企业资质:1.具备所需要的投融资能力和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省外注册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人员备案、企业备案),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公司,不得单独或在联合体中以控股形式参与申请本项目的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六)资格预申请人(如属联合体,为联合体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换取“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即可,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标书发售方式 请自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下载地址:四川政府采购网。 标书发售起止时间 2016-11-10 08:30到2016-11-30 17:00 标书售价 0元/份。 标书发售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三楼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股) 投标截止时间 2016-12-01 10:30 开标时间 2016-12-01 10:30 投标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室(三楼) 开标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54号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室(三楼)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 |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 |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凌女士 0831-7188517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宜宾市翠屏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受理股 0831-8202635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凌女士 0831-7188517 备注
|
||||||||||||||||||||||||||||||||||||||||||||||||||
报名期限: | 2016/11/10至 2016/11/30 | ||||||||||||||||||||||||||||||||||||||||||||||||||||||||||||||||||||
|